女老师“非礼”男学生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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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男性面对性骚扰,是该默默的享受艳遇,还是大声的说“不”?


导读:

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非礼”,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冒犯”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事件回放:
承诺保送省重点,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我儿子高宇1989年出生,他相貌英俊、体格健美,可是一年前,儿子被一个年轻的女教师盯上了……听儿子说,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他被一个名叫苏丽的女教师带进空无一人的办公室。苏丽将门反锁上,让他坐到沙发上,然后将身体靠向他,并说如果按她说的做,她可以保送儿子到省重点高中……儿子说当时自己又惊又怕,可后来,苏丽越发肆无忌惮,几乎每隔两三天就要叫儿子去她的房间。”王女士说,正处在青春期、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心的儿子无力摆脱这个年龄比他大一倍的女人的“性控制”,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状态的他在课堂上越来越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急速下滑。 【全文】

点评:随着女性个性的张扬与地位的扶摇直上,“野蛮女友”们一改女性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温柔形象,河东狮吼般冲破了男人的身体防线: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侵犯,但法律给予他们的却是现实的无奈和尴尬……

 


事件二:喝下迷幻药,小伙被两富婆“冒犯”

事件三:诱惑难抵挡,俊男身陷女博士囹圄

事件四:大学毕业生,被女上司折磨整两年


 

女权天下?

据了解,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是两种人,除了有钱的富婆,另就是有文化的白领,一些打工仔往往成为她们的“猎物”。此外一些有权、有家、有地位的男人也会遭受到她们的侵害,些男人起初有“偷腥”、“占便宜”的心理,面对女方的投怀送抱,半推半就成就了“美事”,但过后因有把柄被抓,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受害后,几乎都保持沉默。 【全文】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支招:男性也需提防“女色狼”

手段一:女性借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轻易被自己掌握,拥有实施“性侵犯”的可能。

手段二:利用壮阳药物,女性也可以达到“性侵犯”的目的。

手段三:酒精刺激对于某些男性。

手段四:用手抚摸而使男性兴奋等方式激起男性的性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手段五:利用职权关系威逼利诱有的女性利用手中的职权,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全文】

 

话题pk:
 女老师“冒犯”男学生算不算侵犯?

算。凡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行关系的都算侵犯。  【参与讨论】
 
不算。女人无法侵犯男人,因为男人的性器官不起来就发生不了性关系,所以只要有了性关系,男人就脱不了干系。  【参与讨论】



爆料:被抢劫后去开房算不算侵犯?

  娇妻也需要野蛮情爱

  “第一次”最好在23岁前
(医网独家整合,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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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侵犯”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对于近年来性侵害矛头发生转向,女性猥亵、“侵犯”、“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的频发,有心理专家认为,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的心理动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升,在性要求、性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且自己无法控制时,女性同样容易做出犯罪行为(强奸行为)。

  女性对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种:病态的需要(如性亢奋);女性自身贪图淫乐;基于某种原因报复男性;女性帮助男性报复男性。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女性渴望平等,少数女性自我保护的心理过重,急于摆脱“男权”的控制,抛弃传统意义上女性须“守身如玉”的观念,道德天平发生了倾斜,有的女性甚至会走向极端,会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得知,女性与男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强奸行为)时,其方法却有较大差别。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犯,达到其最终“奸淫”男性的目的。

  据了解,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是两种人,除了有钱的富婆,另就是有文化的白领,一些打工仔往往成为她们的“猎物”。此外一些有权、有家、有地位的男人也会遭受到她们的侵害,些男人起初有“偷腥”、“占便宜”的心理,面对女方的投怀送抱,半推半就成就了“美事”,但过后因有把柄被抓,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受害后,几乎都保持沉默。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受害男性遭受女性“强奸”后,除了身体受到伤害,心灵上也造成了极大创伤,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有些男性觉得屈辱,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诉求无门,逐渐产生逆反报复的想法。

  法学专家认为,男性受到“性侵害”后,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据警方介绍,虽然此类事件日益增多,但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主要原因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因此法院无法立案。

  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大学法律系教师董茹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外如美国、挪威、南非、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即为“强奸”,但在证据采用上各不相同。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我国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我国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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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心理学家储兆瑞: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给男性所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其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男性会觉得屈辱,会有逆反报复的想法。有的甚至会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如果在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的过程中,男性出现性器官的挫伤,男性的心理负担则会更大。

  专家呼吁,男性受到“性侵害”,男性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女性五大性侵犯手段很多人认为,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大可能“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药物的开发研究,女性利用一些手段已经可以使男性性器官脱离男性的主观意志而勃起,女性也可借此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抛开药物方面不提,女性同样也存在对男性“性侵犯”的可能,比如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都可以发生“侵犯”。

  手段一:致幻药物服用致幻药物可使人产生一种恍恍惚惚的幻觉。女性借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轻易被自己掌握,拥有实施“性侵犯”的可能。

  手段二:男性功能药物利用壮阳药物,女性也可以达到“性侵犯”的目的。

  手段三:酒精刺激对于某些男性,饮酒也会达到和男性功能药物同样的成效。故,有的女性会采用让男性喝酒,以达到与之进行性行为的目的。

  手段四:色诱女性为了“性侵犯”男性,往往利用这种手段,利用自己身体和其接触,用手抚摸而使男性兴奋等方式激起男性的性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手段五:利用职权关系威逼利诱有的女性利用手中的职权,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如,女上司以辞退工作、升迁等为由性骚扰男下属;女教师以辅导功课、允诺录取等方式“性侵犯”男学生;女医生以看病为由猥亵男病人等等。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后,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难以解决。记者搜集众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问题,触碰法律的“空白”地带。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对于众多问题,吴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进行解释处理,还有一部分的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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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解答:《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解答:属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由自己负责。

  六、 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 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在国际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赔偿制。

  八、 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解答: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 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 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解答: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法学专家:保护男性性权利的法律缺位

  吴宗宪:法律面前 男女“平等保护”

  提到男性性权利问题,在“性法学”方面颇有建树的吴教授一直反复地强调“平等保护”,他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

  “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吴教授介绍到,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

  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不应侧重某一个性别。最重要的是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本文来源: http://lady.ew86.com/a/20071228/12239.html

责任编辑:陈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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