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就不能享受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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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3 来源:恋爱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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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

  孟雅芝小姐问:我研究生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国有大公司,其间交了一位男朋友,由于双方很合得来,没有办结婚登记就同居了。同居时间不长就发现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因素,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单位知道后,勒令我去做“人流”,说如果未婚生育不但不能请产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处分。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专家解答:单位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你有权请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故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你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最后,未婚生育的行为要受一定的处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有些省(市、区)还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等。


本文来源: http://lady.ew86.com/a/20100113/21390.html

责任编辑:O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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